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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信逃稅案終審 需補繳176億稅款

(圖片來源thairath)

【泰國新聞報導】泰國法院17日就前前總理塔信涉嫌逃避巨額股票交易稅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此前兩級法院的裁決,裁定塔信須向稅務部門補繳176億銖稅款。

泰國稅務廳依據《稅法典》第19條,認定塔信在2006年出售旗下電信企業集團股份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廳於2020年發出納稅通知,要求其補繳176億銖稅款,塔信隨後向中央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稅務機關未依法履行稽查程式。

2022年7月18日,中央稅務法院以稅務部門未依法發出稽查通知為由,判決撤銷納稅決定。稅務廳隨後向稅務案件專門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法院維持原判。稅務廳繼而向最高法院稅務案法庭提出終審上訴。

最高法院於11月17日作出判決,認定稅務廳的上訴理由成立,推翻兩級法院的原有裁決,終審判決意味著這樁歷時多年的稅務爭議案塵埃落定,塔信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此案涉及的股份交易發生在塔信執政期間,2006年以新加坡淡馬錫控股為首的財團收購其家族泰電信集團股權,這筆價值738億銖的交易當時未徵收個人所得稅,引發持續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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