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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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房東超收水電費 恐面臨監禁罰款

(圖片來源thaiger)

【泰國新聞報導】】泰國政府明令禁止公寓及宿舍房東向租客超收水電費,違規者最高判刑1年、罰款20萬銖。規定押金與預付租金總額不超3個月租金,無損壞情況下須7日內退還押金。

泰國部分公寓房東長期以每單位7至9銖收取電費,聲稱用於公共區域電費、管理及維護成本,遠高於電力局實際費率(平均3.95銖/單位,含稅4.22銖)。法律規定,擁有5間以上出租單元的建築租賃業務屬合同監管範疇,房東須按政府機構收取的相同費率向租客計收水電費,不得附加任何其他費用。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於5月28日率先在曼谷拉瑪甘亨區展開檢查。6月19日,總理府部長素帕瑪赴鄔隆他尼府,聯合府辦公室、市政府、正義中心及警方,落實總理阿努庭改善民生政策。

目前,合同委員會關於將住宅租賃業務列為合同監管業務之公告(2025年)已生效。房東須使用標準合同,內容清晰且為泰文,並向租客交付合同副本留存。房東不得收取預付租金與押金合計超過月租金3倍總額。合同終止後,若租客未造成財產損壞,經營者須在7日內退還押金。若未交付合同或使用違規合同,違法者將面臨不超過1年監禁、不超過20萬銖罰款,或兩者並罰。

素帕瑪提醒租客仔細核對合同條款、水電計費方式及費用明細,保留合同與收據。遇不公平收費可撥打1166熱線、使用OCPB Connect應用、訪問消保會網站或向各地正義中心投訴。消保會將逐步擴大全國檢查範圍,保障租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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