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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新法 貪腐公務員禁重返體制內

【泰國新聞報導】泰國22日內閣會議通過新法案,明令禁止曾因貪腐瀆職被免職的公務員,通過洗白程式重返公務員系統。適用於所有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機構。

總理府副發言人莎茜甘22日在內閣會議後宣佈,內閣已批准國家反貪汙委員會(NACC)提案,明令禁止曾因貪腐瀆職被免職的公務員通過洗白程式重返公務員系統。

根據2018年憲法附屬法案第32條,新規明確僅免除刑事責任,不消除違紀行為記錄,若涉事者行為嚴重違背情況,將永久禁止其重返公職體系。該法案適用於所有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機構,包括此前已通過洗罪程式申請複職的個案可以進行追責,連帶責任上對違規批准複職的主管人員也設立追責機制。

NACC調查發現,近年有多名因嚴重貪腐被革職的公務員,利用先王普密蓬陛下80聖壽特赦法案申請複職。儘管該法案免除其司法責任,但根據《2008年公務員條例》第36條,道德瑕疵者本應永久喪失任職資格。

因此,人事部門須將違紀記錄納入全國公務員資料庫,建立跨部門核查機制,防止帶病複職,違規錄用機關將面臨預算削減等行政處罰。

總理府強調,此舉旨在淨化公務員隊伍,重建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新規將在王室公報頒佈後立即生效。泰國公務員系統關於貪腐的詬病由來已久,公務員貪腐後通過洗白程式,免除牢獄之災後還能調到其他單位繼續任職。尤其是司法單位更是重災區,此法一出相信會對反腐帶來一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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