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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醫院14樓案 塔信免牢獄之災

【泰國新聞報導】泰國前總理塔信警察醫院14樓治療案件,最高法院4月30日駁回前民主黨議員參猜的訴求申請,他要求塔信出院後需服刑,但法院認為他並非本案利害關係人,無權提出申訴。

塔信此前因貪污案被判8年有期徒刑,後獲減刑至1年。參猜在申訴中指出,懲教署未經法院許可即批准塔信離開曼谷特別監獄,在警察總醫院14樓接受治療,此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89/2(1)(2)條及第246條規定。

參猜認為,即便依據2020年《監獄法》第55條第2款頒佈的《在押人員外醫治療條例》,此舉仍與《刑事訴訟法》相抵觸,故申請法院簽發逮捕令,要求將塔信重新收監。

本案由總檢察長與國家反腐敗委員會共同提起,法庭經審查指出,申訴人參猜既非本案訴訟當事人,亦非因塔信服刑而遭受直接損害者,不符合《刑事執行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資格,故駁回其審查請求。

但法庭在裁決書中強調,若發現刑期執行過程存在與終審判決不符的情形,作為終審法院有權介入調查。為此法庭要求案件原告及被告就申訴內容真實性進行說明,同時責令曼谷特別監獄、懲教署及警察總醫院三方機構在收到命令後30日內,提交關於塔信刑期執行是否符合終審判決的詳細報告。

本案後續聽證程式定於6月13日上午09:30進行,屆時將就相關機構提交的證據進行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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