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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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最高法院撤銷髮型規定 學生歡呼雀躍

圖片來源資料庫

【泰國新聞報導】泰國最高法院近日對案件編號FR.24/2563作出判決,撤銷1975年頒布的第2號部級規定,該規定依據1972年4月22日革命委員會第132號公告制定,涉及學生髮型的不當限制。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1975年第2號部級規定依據1972年4月22日革命委員會第132號公告制定,規定以下行為不符合學生身份:男生燙髮或留長髮,側面和後面長過髮腳,或留鬍鬚;女生燙髮或留長髮超過頸部。若學校允許學生留更長頭髮,則需保持整齊。學生不得使用化妝品或美容用品。

該規定的核心是禁止中小學生留特定髮型和使用化妝品,被視為限制學生身體自由。1972年4月22日革命委員會第132號公告是該部級規定的法律依據,旨在培養學生成為具備知識、思想和道德的公民,繼承長輩遺產,成為未來對國家有益的公民。

學生應受到父母、監護人和教師的密切指導,成為父母的好孩子、教師的好學生,遵守教誨和傳統法規。然而,2003年《兒童保護法》的頒布顯示,1972年4月22日革命委員會第132號公告的內容已不適應當今社會。該法第22條規定,處理兒童事務應以兒童利益為重;第26條禁止任何形式的身心虐待。

2006年部級規定要求評估行為是否符合兒童最大利益或構成不公平歧視。最高法院認為,1972年公告和1975年部級規定的目的是培養好公民,但未考慮社會變遷和兒童個性發展,尤其是6-7歲至13-16歲學生的心理需求。因此,這些規定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可能對性別多樣化的學生造成心理傷害,違反2003年《兒童保護法》第22條,應被視為無效。

此外,根據《兒童保護法》第64條,學生應遵守學校和教育部的規定。2005年教育部頒布並於2019年修訂的學生行為規範,雖未具體規定學生髮型,但學校可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和個性發展制定相關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1975年部級規定未考慮兒童個性發展和性別多樣性,過度限制身體自由,違反憲法第26條,即法律不得過度限制個人權利和自由,不得損害人的尊嚴。因此,該規定與憲法相抵觸,判決撤銷1975年第2號部級規定,自判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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