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新聞報導】泰國總理府秘書處已將《綜合娛樂場所經營法案》草案作為補充議程提交內閣審議。該草案在完成向各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後,若獲內閣批准,將提交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國會進行進一步審議。
根據法案規定,總理和內政部長將作為主要監管人,有權頒佈部級法規執行法案條款,並任命專職管理人員。綜合娛樂場所政策委員會由總理擔任主席,內政部長為當職委員,負責向內閣提交娛樂區選址建議、賭場牌照數量及區域規劃方案。
該法案的目標是通過發展旅遊業為國家創造收入,為增強旅遊產業競爭力,政府計畫推動建設更多人造旅遊景點,吸引遊客投資,法案特別允許在綜合娛樂場所內設立賭場,以促進國內就業和經濟增長。
經營資質方面,申請人須獲得政策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企業須為在泰註冊的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00億銖,牌照有效期為30年。賭場入場資格設定嚴格限制:參與者須年滿20歲,泰國公民需證明連續6個月持有不低於5,000萬銖的存款,並提供至少3年的完稅記錄,同時通過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背景審查。費用標準包括:許可證申請費每次10萬銖,首期牌照費50億銖,年續費10億銖。泰國公民每次進入賭場需繳納5,000銖入場費。
過渡條款規定,首屆委員會成員由總理和內政部長組成,總理府及內政部官員需在法案生效後30日內完成臨時辦公室組建,營業時間不受《1966年娛樂場所法》限制,但賭場運營需遵守《1935年博彩法》相關規定。
政策委員會將制定賭場可開展的賭博類型,管理委員會則負責細化賭博規則、形式及操作細則,此舉標誌著泰國在推動高端旅遊娛樂產業發展的同時,試圖通過嚴格監管平衡經濟效益與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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