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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撤銷三名候選人資格

【泰國新聞報導】最高法院於昨(3日)公佈判決,撤銷3名來自3個政黨的國會議員候選人資格,原因是相關人員已有終審判決並曾被判處監禁。具體如下:

  1. 一、帕塔帕,所屬政黨為動力黨(Party Dynamic),選區為洛坤府第3選區。其因支票使用相關違法行為,共涉及3啟案件,並被判處監禁。並於2021年9月19日出獄,距離選舉日未滿10年。
  2. 二、娜塔娜迪,所屬政黨為泰國創造黨(Thai Creation Party),選區為春武里府第6選區。其同樣因支票使用違法行為,根據春武里法院2016年第1800號案件判決,被判處監禁。並於2017年4月17日服刑完畢,距離選舉日未滿10年。

娜塔娜迪提出異議稱,其服刑結束時間早於《國會議員選舉組織法》的生效時間,且內閣已於2023年11月21日批准廢除《1991年支票使用違法行為法》的法案,顯示國家已無意再因該類行為判處監禁。

然而,最高法院選舉案件審理庭裁定認為,《2018年國會議員選舉組織法》為一般適用法律,對所有申請人均適用,不存在例外或過渡條款。僅為內閣批准廢法草案,尚未正式立法生效。

在事實發生時,行為人已被判處監禁,該罪行並非過失行為或輕罪,且服刑結束距選舉日未滿10年。因此,娜塔娜迪亦屬於被禁止行使國會議員參選權利的人。

  1. 三、汶頌,所屬政黨是為政治黨(Party for the Political Party),選區為洛坤府第4選區。其在帕塔隆府法院2008年第1721號案、及2009年第2019號案中,因違反《刑法》第334條竊盜罪被判處監禁6個月、罰款4,000銖。

因認罪對審理有幫助,且有減輕情節,依據《刑法》第78條,刑期減半,改判監禁3個月、罰款2,000銖,並緩刑2年。案件已於2023年8月28日取得終審證明,屬《刑法》規定的以欺詐方式實施的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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